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三重一创”建设,进一步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结构、军民融合、加速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化和高端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公开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公正使用资金,扶持优质企业和项目。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紧密结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三)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平台
1.推进国家级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对上年度认定集群企业净增数超过5家且集群企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的县(园)区给予奖励,其中:集群企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给予10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给予5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5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战新领域服务或企业奖励(以下奖励县区资金的用途参照此条执行)。
2.推进省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省级铜基新材料基地上年度在全省基地评估当中获得A类等次的,奖励基地建设单位(铜陵经开区)200万元。
3.培育省级重大产业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优化推进市级战新产业基地建设。优化调整市级战新产业基地,重新组织认定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由县(园)区申报,遴选1到2个基地进行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基地,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确定市级基地三年发展目标,对完成年度目标的,奖励基地所在县(园)区500万元。
(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5.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上年度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
6.支持省重大工程和专项核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专项研发试制投入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款和上一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7.壮大战新企业队伍。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9.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战新企业。根据上年度数据,对产值10亿元以上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产值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产值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产值50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15%的奖励8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个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0.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2019年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对新获得2019年度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
(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保障
14.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等。
15.每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递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第四章 建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八条 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督查,督促县(园)区及时拨付资金,对直接补助企业的资金下达后两周内完成资金拨付,需再分配的资金2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对未按时拨付的资金予以收回,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其中,担保资金单独进行绩效评价,不纳入战新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第九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